秦某故意伤害案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1999)刑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波 单位:
1.有关秦某的心理态度问题。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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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1999)刑字第13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明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女,48岁,汉族,姜堰市第二航运公司船员。
委托代理人:范亚平泰州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男,22岁,汉族,驾驶浮式起重机,1999年3月30日被捕。
辩护人:吴国俊泰州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某1,男,29岁,汉族,个体装卸户,系被告人秦某之雇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27岁,汉族,个体运输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徽省阜南航运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劲农;审判员:郁峰;代理审判员:秦勇华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
1999年8月3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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