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错误刑事拘留并违法扣押申请国家赔偿案
法官解说
1.本案是涉及人身自由权和侵犯财产合法所有权两个方面的赔偿问题。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确认,石河子市公安局在2001年12月18日石市公(2001)确认字第5号“石河子市公安局致害行为违法性确认书”只认定申请人李某诈骗犯罪的证据...
展开

(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高法委赔字第4号。
2.案由:刑事拘留、违法扣押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李某,男,34岁,汉族,下岗工人。
赔偿义务机关:石河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复议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法定代表人:张某,厅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