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请求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等国家赔偿案
法官解说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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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2)昆法委赔字第01号。
2.案由:错捕错判共同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杨某,男,云南嵩明县人,农民。
赔偿义务机关: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宁某,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赔偿义务机关:嵩明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嵩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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