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等申请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因检察机关作出错误逮捕决定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有两个争论的焦点问题:
1.关于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还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的问题。
(1)《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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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字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漯中法委赔字第9号。
2.案由:错误逮捕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康某,50岁,住郾城县。
赔偿请求人:程某,48岁,住址同上。
赔偿请求人:王某,43岁,住址同上。
赔偿请求人:宋某,53岁,住址同上。
赔偿请求人:程某1,46岁,住址同上。
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检察院。
复议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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