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请求重庆涪陵市公安局枳城分局刑事赔偿案
法官解说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制度相互配合、协调推进,是我...
展开

(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997)渝中三法委赔字第2号。
2.案由:请求公安机关刑事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易某,男,50岁,汉族,重庆涪陵市枳城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宏林,涪陵市枳城区百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涪陵市公安局枳城分局(以下简称枳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
5.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