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案由: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防城港市林业局林业公安科

海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1)港刑初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兰继文 单位: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从玩忽职守犯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渎职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吴某作为林业公安科的干警,已经具有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本案两名因非法贩运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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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1)港刑初字第61号。
2.案由: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仕育。
被告人:吴某,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广西钦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防城港市林业局林业公安科干警。
辩护人:闭省三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继文;审判员:黄兆强岑铮
6.审结时间:20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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