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鉴定结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洛阳铁路公安处东站公安所

洛阳九都律师事务所

洛阳铁路分局

河南发祥登封电厂

洛阳书剑律师事务所

洛阳书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郑铁中刑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尊科 单位: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本款规定,对被告人进行追诉的时效期限为五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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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01)洛铁刑初字第16号。
二审裁定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郑铁中刑终字第29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洛阳铁路公安处东站公安所民警,系本案被害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洛阳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1,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之妻。
二审委托代理人:马某,男,汉族,洛阳铁路分局退休干部,1935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廛河区。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发祥登封电厂工人,原系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东车站派出所联防队员。2000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卫国邵志强洛阳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定伟;审判员:王留成;代理审判员:王宇声。
二审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敏;审判员:郭利然;代理审判员:马守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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