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永祥等交通肇事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刑一抗字第3号
- 案由:时永祥等交通肇事案
- 原告: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时永祥,许开明,张巨洋,刘永祥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1-2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做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无锡瑞通机车有限公司诉涟水县恒达汽摩家电有限公司代销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经终字第63号
- 案由:代销合同纠纷案
- 原告:无锡瑞通机车有限公司
- 被告:涟水县恒达汽摩家电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0-26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1.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1999)涟经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2.驳回瑞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 040元,其他诉讼费680元,由瑞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 04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由瑞通公司负担。
- 万洪祥等诉涟水县广林冰棒厂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00)涟民初字第1117号
- 案由: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万洪祥,张茂春
- 被告:涟水县广林冰棒厂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1-1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涟水县广林冰棒厂赔偿原告万洪洋、张茂春因噪声污染引起的精神损失费各500元。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涟水县广林冰棒厂承担。
- 姜忠诉涟水县卫生防疫站追索劳动报酬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淮法民终字第41号
- 案由: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姜忠
- 被告:江苏省涟水县卫生防疫站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02-2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1994)涟法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
驳回姜忠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姜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涟水县五金大楼诉涟水县电信局等待建房屋买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淮民终字第104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一审)
- 原告:江苏省涟水县五金大楼
- 被告:江苏省涟水县电信局,江苏省涟水县邮政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03-02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1998)涟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
2.驳回涟水县五金大楼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一审判决中误为7610元),实际支出费2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合计16355元,由被上诉人涟水县五金大楼负担11448.50元,上诉人涟水县电信局、原审被告涟水县邮政局负担490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徐蛟诉江苏淮安文通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民二终字第0101号判决书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徐蛟
- 被告:江苏淮安文通律师事务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09-0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其他费用1030元,合计2470元,由被上诉人文通律师事务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邮寄费300元,合计2240元,由上诉人徐蛟负担。
- 淮安市好人缘酒业有限公司诉郑兆国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经终字第35号
- 案由: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案
- 原告:淮安市好人缘酒业有限公司
- 被告:郑兆国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5-1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涟水县人民法院(2001)涟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的决定。
2.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01)涟经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郑兆国赔偿淮安市好人缘公司重新注册申请费22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郑兆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