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卿志军诉林玉希买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0)浔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卿志军
- 被告:林玉希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0-11-24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林玉希应开具购货金额为248 50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原告卿志军。
2.驳回原告卿志军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 59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 270元,共2 865元,由原告卿志军负担。
- 黄信志诉陈旭坤民间借贷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信志
- 被告:陈旭坤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12-20
- 定案结论:(六)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 谭华海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刑初字第43号
- 案由:故意伤害案
- 原告:莫崇芬,植洁兰,植济炬,植济灯,植业东,张东垣,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谭华海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07-1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谭华海无罪。
2.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崇芬、植洁兰、植济炬、植济灯、植业东的诉讼请求。
- 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林雄买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二终字第12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林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2-10-1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受理费214元,由上诉人林雄负担。
- 覃广豪诉桂平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侵权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名誉权纠纷
- 原告:覃广豪
- 被告:桂平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5-2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郊区信用社负担。
- 黄胜万等诈骗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贵刑二终字第43号
- 案由:诈骗案
-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黄胜万,李霞,邓双昌,方福泉,凌永恒,杨爱健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8-17
- 定案结论:(四)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