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桂顺劳动争议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60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刘桂顺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2-0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刘桂顺医疗费21353.72元、住院伙食补助17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232元,总计91645.72元。
执行办法: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款交被告(反诉原告)刘桂顺或交本院转被告(反诉原告)刘桂顺。
(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桂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李克俊诉天津甫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1450号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李克俊
- 被告:天津甫发食品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09-0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宫立新诉北京外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判决书字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一终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劳动纠纷
- 原告:宫立新
- 被告:北京外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7-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