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志明、施云坤、张志武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42号
- 案由:杨志明、施云坤、张志武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 原告: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杨志明,施云坤,张志武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9-24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澄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公开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志明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人施云坤犯聚众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三、被告人张志武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一审判决宣告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