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传安等诉左臣花等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
- 原告:赵传安,陈厚美
- 被告:左臣花,赵志雅,赵雨寒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4-17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赵传安、陈厚美分得死亡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余款归三被告所有;
(2)被告左臣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依法返还二原告应分得款16000元;
(3)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被告负担310元。
- 赵鹏程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泰刑一终字第32号
- 案由:赵鹏程故意伤害案
- 原告:尹承增,尹彦东,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赵鹏程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9-0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1994)新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部分。
2.驳回尹承增、尹彦东的上诉。
3.宣告赵鹏程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