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宏泽与宝鸡市秦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终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郭宏泽
- 被告:宝鸡市秦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1-2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秦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