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林芝毛纺厂诉广汉市西南物资供应公司等购销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经上字第106号
- 案由:购销合同案
- 原告:西藏林芝毛纺厂
- 被告:四川省广汉市西南物资供应公司,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09-1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诉讼费15000元,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汉市支行承担。
- 余成诉母光均等公司变更及性质认定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终字第225号
- 案由:公司变更及性质认定案
- 原告:余成
- 被告:母光均,母光贵,母光继,母光俊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09-2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40元,反诉受理费20810元,共计165950元,由母光均、母光贵、母光继、母光俊承担。
- 肖令润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等股票交易保证金财产侵权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96号
- 案由:股票交易保证金侵权案
- 原告:肖令润
-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赵国庆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8-0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0元,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