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博大电脑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市宏瑞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冀经二终字第83号
-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 原告:石家庄博大电脑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石家庄市宏瑞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赫鸿宾,张治奎,李景智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原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被告宏瑞公司、赫鸿宾、张治奎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万元、2万元、5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数额和比例由各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0元,由三上诉人石家庄市宏瑞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赫鸿宾、张治奎负担1万元,被上诉人博大公司负担3010元。
- 褚汉林诉龙昌塑料厂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经终字第19号
-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 原告:褚汉林
- 被告:北京奇立强塑料包装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雄县龙昌塑料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4-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石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2.驳回褚汉林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20元,均由褚汉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