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少锋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行终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
-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吕少锋
-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1-24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琼头村民委员会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海地、滩涂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行终字第3号
- 案由:不服海地滩涂权属行政处理案
-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琼头村民委员会
-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4-1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同安区人民政府2000年5月12日同政(2000)综118号“关于解决琼头、丙州两村部分海域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二、四项决定。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100元,由被上诉人同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 林陈仙桃不服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契证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厦行初字第09号
- 案由:不服撤销房产契证决定案
- 原告:林陈仙桃
- 被告: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2-2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1997年11月17日厦土房权籍(1997)012号关于撤销湖滨西路72号闽海苑一楼C单元房产契证的决定。
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承担。
- 薛德发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行终字第37号
- 案由:不服房屋产权登记案
- 原告:薛德发
-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11-1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2)思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薛德发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00元,由被上诉人薛德发负担。
- 康水钧不服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行终字第2号
- 案由:不服房屋拆迁裁决案
- 原告:康水钧
- 被告: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3-2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1999)鼓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2.撤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土房(1999)047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0元,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担。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广州金融电子化公司技术开发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厦知初字第13号
- 案由: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被告:广州金融电子化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6-2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判决:
1.解除原告厦门公司与被告广州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厦门人寿保险电脑系统经济合同。
2.被告广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厦门公司支付的技术开发预付款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赔偿金4.5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铭扬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行终字第42号判决书
- 案由:工伤认定行政复议
- 原告: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0-07-1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林清兰不服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行终字第113号判决书
-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纠纷
- 原告:林清兰
-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11-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清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
- 判决书字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土地权属争议
-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社区居民委员会
-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1-07-0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 张开欣不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屋行政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行终字第42号判决书
- 案由:土地房屋行政决定
- 原告:张开欣
-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9-05-2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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