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金辉诉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及不予更换卫生所许可证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3)洛行初字第4-1号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03)洛行初字第4-2号判决书
- 案由:不服卫生行政处罚及不予更换卫生所许可证案
- 原告:吴金辉
-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12-1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1.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金辉请求被告给予更换许可证的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2.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泉州市洛江区卫生局2003年9月30日作出的闽(洛)卫(医)罚字(2003)年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