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穗湘诉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0)云法民初字第1470号
- 案由: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 原告:吴穗湘
- 被告: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4-0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在广州市级或以上报刊上刊登向吴穗湘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由本院审查后刊登。
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中外运—敦豪广东分公司赔偿吴穗湘精神损失费6000元。
3.驳回吴穗湘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诉干卫等借款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3)云法民二初字第4号
- 案由:借款合同案
- 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
- 被告:干卫,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08-13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与被告干卫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
2.被告干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欠款本金89819.33元、利息4201.19元、罚息4755.02元。
3.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本金、利息债务中的9287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为赔付的全部款项向被告干卫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37元,由被告干卫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干卫负担部分,应于上述判决期限内给付原告;如被告干卫不能如期偿还,则先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为赔付,并有权向被告干卫追偿。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