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春莲诉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法定职责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乌中行终字第19号
-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原告:刘春莲
- 被告:乌鲁木齐市房地产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05-2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春莲负担。
- 乌鲁木齐正泰拍卖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注销拍卖经营资格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行终字第35号
- 案由:不服注销拍卖经营资格案
- 原告:乌鲁木齐正泰拍卖有限公司
- 被告:乌鲁木齐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6-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术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商贸委负担。
- 乌鲁木齐新穗演艺器材工程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办事处储蓄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乌中经初字第250号
- 案由:储蓄合同案
- 原告:乌鲁木齐新穗演艺器材工程公司
-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办事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6-24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工行沙办向新穗公司支付存款本金350万元,利息56.7万元(本金350万元自1994年9月12日至1995年9月12日,共12个月,按月息1.35%计算)合计406.7万元。
2.工行沙办向新穗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530743.50元(406.7万元自1995年9月13日至1996年6月4日,共计261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案件受理费32998.72元,由工行沙办负担。
- 刘建功不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乌中行终字第35号
- 案由:不服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
- 原告:刘建功
- 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2-1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建功负担。
- 乌鲁木齐江南商贸城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磨河流域管理处行政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行终字第69号
- 案由:行政赔偿
- 原告:乌鲁木齐江南商贸城有限公司
-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磨河流域管理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07-0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江南商贸公司负担。
- 托乎提·阿不力孜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行终字第2号
- 案由:不服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案
- 原告:托乎提·阿不力孜
-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管理行政执法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03-0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新市区执法局负担。
- 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不服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产权证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第19号
- 案由:不服房产局核发房屋产权证案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
-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07-1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人房产局的上诉请求。
(2)维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4)水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房产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