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龙满族自治县抚龙煤矿诉白保纯、王刚义合作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秦民终字第994号
- 案由:合作投资采矿合同纠纷
-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抚龙煤矿
- 被告:白保纯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11-25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 350元,由上诉人抚龙煤矿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