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凌诉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一终字第728号
- 案由:名誉权纠纷
- 原告:张凌
- 被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2-0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4)船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
(2)上诉人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联众世界网络上发表“致歉通告”,公开就“·豪门·玉儿(youxiwawa101010)”积分被清零一事向被上诉人张凌致歉,并明确表述“·豪门·玉儿(youxiwawa101010)”即张凌,“致歉通告”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3)上诉人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被上诉人张凌在联众世界四国军旗游戏中的ID“·豪门·玉儿(youxiwawa101010)”恢复积分9 537分。
(4)上诉人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张凌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5)驳回被上诉人张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 0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 000元,由被上诉人张凌负担1 120元。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