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虞市兴茂商城诉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违约金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经终字第252号
- 案由: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案
- 原告:上虞市兴茂商城
- 被告: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6-0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省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 745元,减半收取10 37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 绍兴亚冠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经终字第489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案
- 原告:绍兴亚冠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虞市支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1-1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 235元,由上诉人绍兴亚冠集团公司负担。
- 陈建栋诉钟芝芽买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民二再抗字第3号
- 案由:一般买卖合同案
- 原告:陈建栋
- 被告:钟芝芽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09-10
- 定案结论:(六)再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03)虞经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2.原审被告钟芝芽返还原审原告陈建栋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3.驳回原审原告陈建栋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70元、实际支出费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220元,由陈建栋负担1170元,钟芝芽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