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光明诉郫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行终字第180号
- 案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原告:李光明
- 被告:郫县公安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12-02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5)成郫行初第2号行政判决。
2.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李光明负担。并对李光明提供司法救助免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