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大唐电器公司诉北京市公证处行政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字第28号
- 案由:要求行政赔偿案
- 原告:北京市大唐电器公司
- 被告:北京市公证处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6-0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市公证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2.被告北京市公证处退还原告办理公证的申请费人民币4 79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 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为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999号判决书
- 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 原告:北京伊锦园清真餐饮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2-12-1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北京金星鸿业电梯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937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 原告:北京金星鸿业电梯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1-11-2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贺峰不服广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行终字第511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 原告:贺峰
-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1-08-1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张新云诉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91号判决书
- 案由:劳动保障监察
- 原告:张新云
-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2-2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已交纳)。
- 张新云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行终字第91号
- 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 原告:张新云
-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2-2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 北京易美易家家居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443号
- 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 原告:北京易美易家家居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8-3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北京易美易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 薛桂琴不服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651号
- 案由:不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 原告:薛桂琴
-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2-0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薛桂琴负担。
- 张龙生等诉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行终字第96号
- 案由:要求履行对虚假工商登记查处职责
- 原告:张龙生,朱玉秋,朱杰
-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3-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朝阳工商局承担。
- 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驳回通知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233号
- 案由:不服登记驳回通知
- 原告: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4-2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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