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亚东不服濉溪县教育局、濉溪县人事局不履行行政义务案
-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行终字第022号,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行赔终字第007号
- 案由:不服不履行行政义务案
- 原告:任亚东
- 被告: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教育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事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4-2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行政判决部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各500元,均由上诉人任亚东负担。
行政赔偿判决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濉溪县人民法院(2004)濉行赔初字第022号行政赔偿判决;
2.判令濉溪县教育局返还上诉人所缴捐资助学款的50%,计11 000元,由濉溪县职业技术学校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赔偿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案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