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康佳乐公司不服福建省农业厅农业管理行政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行终字第187号
- 案由:不服农业管理行政处罚案
- 原告:福州康佳乐天然樟脑有限公司
- 被告:福建省农业厅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9-1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福州康佳乐天然樟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