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无纺布厂诉贵阳市绅达工矿贸易公司货款担保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经终字第61号
- 案由:货款担保合同
- 原告:贵阳无纺布厂
- 被告:贵阳绅达工矿贸易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3-10-1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一部分,即绅达公司给付无纺布厂货款3.7万元;
2.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部分,改判为:由绅达公司支付无纺布厂从1992年5月30日起至还清债务止的银行利息(按国家工商银行同期利率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绅达公司承担2646元,无纺布厂承担1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贵阳橡胶制品厂诉贵州省立新工业总厂加工承揽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筑法经终字第50号
-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橡胶制品厂
- 被告:贵州省立新工业总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3-09-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贵州省立新工业总厂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付清贵阳橡胶制品厂价款104412.45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890元,由贵州省立新工业总厂承担6000元,贵阳橡胶制品厂承担18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罗天华不服清镇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行再字第2号
- 案由:不服卫生行政处罚案
- 原告:罗天华
- 被告:清镇市卫生局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4-19
- 定案结论:(七)再审定案结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3)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2.撤销本院(2004)筑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