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和硕县众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万方果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一终字第146号
-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和硕县众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万方果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4-2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巴中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种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众志公司2002年3月20日至2004年3月20日承包费120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撤销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解除众志公司与种植公司所签订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5620元由种植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