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诉泉州市东升福利制衣厂、泉州鲤城佳音微波通讯器件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泉民再终字第3号
- 案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
- 被告:泉州市东升福利制衣厂,泉州鲤城佳音微波通讯器件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6-03
- 定案结论:(十)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5010元由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