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有定、陈耀勇诉南海市平洲花果山饮食有限公司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
- 案由:消费合同纠纷
- 原告:陈有定,陈耀勇,夏汉芝
- 被告:南海市平洲花果山饮食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9-0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
(2)驳回被上诉人陈有定、陈耀勇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4805元,合共9610元,由被上诉人陈有定、陈耀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