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琴等盗窃案
-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05)万刑初字第225号判决书
- 案由:盗窃、循私枉法案
-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刘琴,黄雄平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6-22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刘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黄雄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3.作案工具红色手机一部、充电器一个、刀片一个,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