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万明骗取出境证件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拓荣县人民法院(2005)柘刑初字第39号判决书
- 案由: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 原告: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邓万明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11-02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万明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赃款18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