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桂金等诉北京铁路分局北京西水电段等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1)京铁经初字第40号
- 案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 原告:史桂金,胡雨晨,梁书芳
- 被告:北京铁路分局北京西水电段,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良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14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史桂金、胡雨晨、梁书芳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450元,由原告史桂金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 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买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4)京铁民初字第30号
- 案由:买卖合同案
- 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4-1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