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泽春诉杨河清等经营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2606号
- 案由:企业出售纠纷
- 原告:黄泽春
- 被告:杨河清,陈丽月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11-30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告黄泽春与被告杨河清于2006年8月9日所订渝人农家菜转让协议及依据该协议产生的2006年8月9日黄泽春出具给被告的金额为14 300元的欠条。
2.由被告杨河清、陈丽月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黄泽春转让费247 994.90元。
3.由被告杨河清、陈丽月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电费1 751.86元。
4.驳回原告黄泽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 653元,保全费1 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8 173元,被告承担部分在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