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新荣等不服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2006)武行初字第7—2号
- 案由: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告:徐新荣,黄继芳,钟冠玉,刘居灿
- 被告: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04-0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维持被告武平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04年 9月28日颁发给第三人武平县第二中学的2004-23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由四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