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雯琦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延中刑终字第52号判决书
- 案由:贷款诈骗案
- 原告: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雯琦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10-3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06)龙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雯琦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雯琦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