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耀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海口雅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汽车改装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龙民一初字第276号判决书
- 案由:汽车改装合同纠纷
- 原告:海口耀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被告:海口雅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5-25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海口雅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海口耀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偿付车辆损失费22500元。
2.被告海口雅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海口耀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偿付可获得的营运收入损失8375.5元。
3.驳回原告海口耀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5506元,由原告负担4260元,被告负担1246元。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