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蔚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 原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重庆蔚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6-17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重庆蔚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三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629349号、第692667号、第729732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重庆蔚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被告重庆蔚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启事,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00元,由原告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00元,被告重庆蔚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00元。
- 重庆市农垦总公司诉重庆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
-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重庆市农垦总公司
- 被告:重庆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5-0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