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姝婧诉南通文峰旅游公司等客运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0487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一终字第0447号
- 案由:客运合同纠纷
- 原告:赵姝婧
- 被告:南通文峰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常汽渡公司,上海巴士长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8-0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元,由赵姝婧负担535元,南通文峰公司负担268元。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