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江支行诉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江支行
- 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食品屯里猪场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0-15
- 定案结论:(七)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再抗字第12号民事判决和(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2.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再抗字第12号民事判决和(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3.梦之岛购物中心对区粮油进出口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项下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的赔偿责任,梦之岛购物中心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区粮油进出口公司追偿。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831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合计34831元(农行邕江支行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831元(梦之岛购物中心已预交),共计66662元,由梦之岛购物中心负担13332.40元,由农行邕江支行负担6666.20元,区粮油进出口公司、屯里猪场共同负担46663.40元。区粮油进出口公司、屯里猪场应将应交的案件受理费46663.40元中的18498.60元直接付给梦之岛购物中心,28164.80元直接付给农行邕江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