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昌都地区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货物运输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雅民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西藏昌都地区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杨显平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7-0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其他诉讼费7000元,共计14000元,由上诉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