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维国诉董小蕙股东内部不履行对公司义务、侵权赔偿、解散案
- 判决书字号: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07)芦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股东内部不履行对公司义务、侵权赔偿、解散纠纷
- 原告:王维国
- 被告:董小蕙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0-0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维国的诉讼请求;
2.准许解散江西省萍乡市繁荣化工有限公司;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董小蕙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37元,鉴定费22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维国负担,反诉费84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董小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