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庄小仃交通肇事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刑终字第373号裁定书
- 案由:交通肇事案
- 原告:邵礼余,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庄小仃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2-03
- 定案结论:(四)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