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浩等遗弃、强奸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7)浦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
- 案由:遗弃、强奸案
- 原告: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浩,武法清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09-04
- 定案结论:(四)定案结论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1.王浩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2.武法清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