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彬诉自贡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自贡市责井区人民法院(2008)贡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彬
- 被告:自贡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1-2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新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王彬签订的《新鸿旭水河畔房号确认单》的内容。
2.驳回原告王彬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55.5元,由原告王彬负担455.5元,被告新鸿公司负担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