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昌荣等诉肖迎春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08)双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李昌荣,邓旭岭,邓衣岭
- 被告:肖迎春,卢晓玲,张均祥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10-2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卢晓玲与被告张均祥于2007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肖迎春、卢晓玲、张均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