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世媛等不服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规划行政许可变更
- 原告:彭世媛,耿龙福
- 被告: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0-12-01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9)青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2.撤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于2007年12月31日作出的审批号为2007—151号的规划总平面图。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负担。
- 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 判决书字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 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 原告: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
- 被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03-1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 唐升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8)青行初字第50号判决书
- 案由: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 原告:唐升佳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11-2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于2008年5月22日对原告唐升佳作出的桂海事(2008)复议字第001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升佳负担。
- 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行终字第27号判决书
- 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 原告: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3-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