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礼琼诉刘国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70号
-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江礼琼
- 被告:刘国,唐遂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0-05-1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