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承钊诉王剑峰赔偿款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扬民终字第0565号
- 案由:赔偿款纠纷
- 原告:朱承钊
- 被告:王剑峰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0-09-26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江都市人民法院(2009)江民一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
2.王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承钊5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 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王剑峰负担。案件受理费朱承钊已垫付,王剑峰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朱承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