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华被控非法经营撤回起诉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10)平刑二初字第37号
- 案由:非法经营案
- 原告: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李明华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1-06-1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在诉讼过程中,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